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盛方,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钟贵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梁元碧,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
被告:龙世国,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梁日强,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韦茂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盛方与被告钟贵昌、梁元碧、龙世国、梁日强、韦茂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梁盛方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梁盛方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梁盛方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