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珍华,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临武县某某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郴临检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珍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珍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雷珍华驾驶湘L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46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临武县××镇××村路段时,因逆向行驶,操作不当,将对向骑自行车的沈某1撞倒,造成沈某1当场死亡,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武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雷珍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雷珍华保护现场,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求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雷珍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珍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本院核实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2的证言;
3.被告人雷珍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郴旺昇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3号;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委托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雷珍华进行审前调查。经调查,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雷珍华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珍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珍华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雷珍华保护现场,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求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珍华与被害人近亲属刑事和解,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雷珍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本案被告人雷珍华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雷珍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雷珍华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珍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