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家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恒通。
审理经过
原告周家栋与被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21年5月26日原告周家栋因收到被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25,000元,达成和解,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家栋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家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施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