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两路口32号。 法定代表人:廖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云凯,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雅琴 书 记 员 万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