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恒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士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李传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赵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刘现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恒永与被告赵士华、李传成、赵杰、刘现常、杨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杨福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恒永撤回对杨福忠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葛安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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