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晁国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许敏辉,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委托。
被申请人:岑美,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惠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晁国水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岑美名下的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账户:62×××29;2、冻结被申请人岑美名下贵阳银行惠水支行账户:62×××30。申请人晁国水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晁国水为保证诉讼目的的实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岑美名下的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账户:62×××29及贵阳银行惠水支行账户:62×××30在50642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领取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清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