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邢台市丰苑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大梁庄村东1排1号。

法定代表人:苗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平,河北金利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权,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市丰苑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苑种子公司)与被告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苑种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平、被告高志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丰苑种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种子款99840元,并赔偿拖欠造成的经济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被告有多年的业务关系。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经口头协商,被告向我公司购买蔬菜种子8批次,共计货款177040元,被告开始信用尚可,陆续付款77200元,后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付款,截止2018年6月底最后一次付款后,尚欠99840元未

—2—

付。为保护我方合法权益,经交涉无效,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高志刚辩称,1、原被告的账目已结清,现不拖欠原告任何款项。2、账目结清时间为2017年8、9月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蔬菜种子,被告自认收到原告111400元的货物,已付款77200元,尚欠34200元未支付。被告最后一次支付货款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账户对账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发货单、快递单有异议,庭审中称收到111400元货物,已支付货款77200元,尚欠34200元未支付,因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商定剩余货款不再支付。经查,原告提交的发货单无被告签字,也未提交被告收到快递的回执,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被告自认的尚欠34200元未支付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其他货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种子有质量问题,虽提交了被告尚有部分种子未售出的光盘,但无法证明原告提供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证明原告放弃剩余货款,故对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被告最后一次付款为2018年6月30日,并未超诉讼时效,故本院对被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其他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

—3—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邢台市丰苑种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200元;

二、驳回原告邢台市丰苑种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原告邢台市丰苑种子有限公司负担755元,被告高志刚负担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