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谢跃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端华与被执行人谢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1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谢跃忠应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曾端华。因谢跃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端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端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谢跃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谢跃忠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谢跃忠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谢跃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相应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机动车、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已向被执行人谢跃忠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曾端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谢跃忠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曾端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跃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跃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谢跃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曾端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谢跃忠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