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A区1号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0952676U。
法定代表人:林贞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铭,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维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维家、江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供了视听资料,证明吕维家、江慧在一审期间对已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不可分离部分装修的物品予以拆除并搬离。吕维家、江慧的行为致原审认定的双方争议的装修损失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