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玉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寿林,芜湖市老年学会法制分会推荐。 被告:江**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玉吉诉被告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玉吉的代理人宗寿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玉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从2018年2月10日开始,按照月息1.2%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止为34560元,且息随款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3月1日前先后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时约定月息1.2%计算,原告按约履行借款义务数额为80000元,该款借出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字据一份并在字据上标明月息为1.2%,后被告一直按约履行了支付利息义务。在2018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相遇,原告为了使该借款不超过法律诉讼期限,要求被告把以前的本金和利息进行了总结,再向原告出具一份字据,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后进行追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江**山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18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因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山向原告徐玉吉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进行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月息,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2月10日起按照月息1.2%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2021年3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江**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玉吉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1元,由被告江**山负担1891元,由原告徐玉吉负担700元。原告预交的多余诉讼费用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先宏 人民陪审员 陈克娟 人民陪审员 梁月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