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程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豫1626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4日入狱服刑。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程昊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程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王华昌、夏友志及同监区罪犯吴长勇、李岩岩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程昊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江涛 审 判 员 曹纪峰 人民陪审员 王生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田亚美 书 记 员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