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席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薛耐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席席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2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薛耐生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郭席席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