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艳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原告:姜领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多非、张鹏,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073141299XX。
法定代表人:蔡大勇,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常艳滨、姜领弟与被告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