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天恒花园G幢第二层由西向东第3、4、5及第一层门市。
法定代表人:熊晓军,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永,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芒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路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张凯华,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茂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拉永、达州鸿源物流有限公司、祝茂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2019)青2725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而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未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且经电话告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交纳诉讼费用时,上诉人明确表明不缴纳诉讼费用,亦接受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