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亚松,男,****年**月**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仲召生,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
被执行人精河县精河宾馆(有限责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229430770C。住所地精河县。
法定代表人:仲照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亚松与被执行人仲召生、精河县精河宾馆(有限责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兵0501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