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刘金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执行人李呈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执行人陈芳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林、刘金惠与被执行人李呈深、陈芳珍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98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呈深、陈芳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林、刘金惠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呈深、陈芳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756209.5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呈深、陈芳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支付宝、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呈深属××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李呈深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现在北流市龙南医院强制医疗。再查明被执行人李呈深、陈芳珍系农村低保救助户,每月领取国家低保补助维持家庭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呈深、陈芳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呈深系××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李呈深、陈芳珍属农村低保救助户,靠每月领取国家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无履行能力。基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履行能力,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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