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云龙里华芳小区博盛苑综合楼三至四层。

负责人:姜永德,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龙,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韩金凤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金凤,被告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给付保险金24488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1日,投保人沈某某与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签订了“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合同,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韩金凤,受益人为韩金凤。合同约定,投保人每期交纳标准保费3020元,重大疾病保险费896元,意外保险费200元,住院治疗费522元,共计4638元。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按85%赔偿,并每天按住院天数补贴100元。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从2017年4月起先后按期交纳4期保险费。韩金凤于2020年9月7日驾驶临时甘C62016号“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韩金凤负全责。韩金凤在永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22788元,给付住院补贴1700元,共计24488元。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以韩金凤把医疗费票据原件丢失为由拒绝赔偿。

被告辩称

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辩称,投保人沈某某在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给被保险人韩金凤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的事实属实。韩金凤发生交通事故,并进行住院治疗的事实也属实。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是韩金凤在治疗结束后,没有依据规定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导致无法认定医疗保险金的具体金额。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1日,投保人沈某某与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韩金凤购买“祥和幸福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等保险产品,载明受益人为韩金凤。其中,祥和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100元每天,最长补贴20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4000元,适用《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该条款2.3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85%,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为2000元,检查费1000元,床位费1000元(每日限额20元),手术费5000元,治疗费1000元。沈某某按期交纳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2020年9月7日,韩金凤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受伤,韩金凤为该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受伤后,韩金凤在永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出院。韩金凤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用为:26809.47元(其他医疗费用19020.27元、检查费2924元、床位费421.90元、手术费3094元、治疗费1349.30元)。其中就诊当日,支出医疗费2445.35元(医疗医药费用46.35元、检查费1951元、床位费6.70元、治疗费441.30元);其他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24364.12元(其中其他医疗费18973.92元、检查费973元、床位费415.20元、手术费3094元、治疗费908元)。韩金凤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未予报销。韩金凤治疗完成后,向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以韩金凤遗失住院收费发票原件为由拒赔。为证明上述事实,韩金凤提交门诊费收费发票原件3份、费用明细表1份、住院病历1份、人身保险合同1份,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提交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8版)条款1份,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对韩金凤提交的由永昌县人民医院财务核对的住院收费发票记账联复印件1份,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认为系记账联且是复印件,不予认可,经审查,该发票虽系记账联的复印件,但由开具单位进行了核对确认,并加盖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本案中,投保人沈某某与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投保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纳相应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韩金凤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进行了住院治疗。韩金凤向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理赔资料能够证明意外伤害的发生和损害的真实存在,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在审查后应该及时理赔。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是为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事实,虽韩金凤因遗失发票无法提供住院收费发票原件,但出具发票的医院财务部门已经在其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且该发票记账联记载医保统筹支付为零,即没有在社会保险中予以报销。上述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能够证明发生意外伤害的事实和具体医疗费用的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庭审中,韩金凤表示同意由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比例向其支付保险金,本院予以确认。对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应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本院确定为:在祥和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范围内赔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17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4000元;在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6969.90元(其他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检查费1000元、床位费340元、手术费2629.90元、治疗费1000元),以上合计12669.90元。

综上所述,韩金凤要求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太平洋寿险金昌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韩金凤在祥和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范围内赔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17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000元;在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6969.90元,以上合计1266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韩金凤负担100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负担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