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土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曲麻莱县某某乡某某村,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尕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曲麻莱县某某乡,居民身份证:xxx。
审理经过
原告土某与被告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土某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自己的权利范围,且所诉被告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自己的基本事实,经本院向原告示明相关诉讼风险等情况后。原告也提出自己所诉的主体不确定,经法院示明如果要起诉需要追加自己的亲妹妹公某为被告后,因自己的妹妹身患重疾,原告表示需要考虑一下,特申请先撤销该案,待自己明确起诉主体后,再另案起诉。现原告土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95元,减半收取计490.48元,由土某负担。因原告系我县低保三档贫困人员,已向我院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经批示,原告案件受理费490.48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