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曜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铭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55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尹淑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亮,男,****年**月**日出生,哈尔滨市铭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监事,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荆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铭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兼职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占伟与被告哈尔滨市铭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仁教育公司”)、荆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徐占伟诉称,要求铭仁教育公司、荆鹰连带给付借款8万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息全部结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徐占伟在铭仁教育公司参加执业药师培训时与荆鹰相识。2016年12月9日,荆鹰到鹤岗市与徐占伟联系,说需要借用流动资金8万元,用于控制铭仁教育公司资金周转。徐占伟通过银行向其汇款8万元,荆鹰为其出具收条1份,并加盖了铭仁教育公司的公章。2017年1月,徐占伟多次找荆鹰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其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故诉至本院。庭审时,徐占伟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铭仁教育公司、荆鹰连带返还培训费8万元并支付利息。徐占伟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交纳的培训费,因铭仁公司并未如约履行培训等义务,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其应将交纳的款项返还。

铭仁教育公司在徐占伟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借贷关系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徐占伟认可应在公司所在地进行培训,故认为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占伟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返还培训费而非借款,则双方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虽徐占伟认为对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已由合同关系转变为欠款,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故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有权管辖。但因铭仁教育公司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荆鹰对徐占伟提交的2019年5月24日欠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并非本人签名。从该欠条载明“荆鹰欠徐占伟中医确有专长证书一本(徐占伟)的、收证书费8万元、拿到证书后清账”等字样,现无法确认双方关系是否已经转变为欠款关系。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款项应否返还均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产生,而双方对在铭仁公司住所地进行培训的约定并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铭仁教育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铭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