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喜洋,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19141058A。
地址: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张利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王德增,男,1986年1月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利纳、王德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豫132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件属于重复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