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IGWEKENECHUKWUJOHNPAUL,男,****年**月**日出生,国籍:尼日利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执行人:UDEHELIASANAYOCHUKWU,男,****年**月**日出生,国籍:尼日利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IGWEKENECHUKWUJOHNPAUL、UDEHELIASANAYOCHUKWU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6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IGWEKENECHUKWUJOHNPAUL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UDEHELIASANAYOCHUKWU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IGWEKENECHUKWUJOHNPAUL、UDEHELIASANAYOCHUKWU与诈骗嫌疑人共同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4416.5元。因被执行人IGWEKENECHUKWUJOHNPAUL、UDEHELIASANAYOCHUKWU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06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UDEHELIASANAYOCHUKWU账户中有9446.26元、32.44元,已扣划转开罚款。
2.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进行查询,未查到IGWEKENECHUKWUJOHNPAUL、UDEHELIASANAYOCHUKWU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登记资料。
3.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未查到IGWEKENECHUKWUJOHNPAUL、UDEHELIASANAYOCHUKWU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
4.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询,未查到IGWEKENECHUKWUJOHNPAUL、UDEHELIASANAYOCHUKWU车辆的相关登记资料。
5.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IGWEKENECHUKWUJOHNPAUL、UDEHELIASANAYOCHUKWU持有股票(股权)。
三、2021年07月30日,委托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良庆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06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494416.5元,实际执行到位9478.7元,尚余484937.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