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靖县人,大学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胡星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星诉被告胡星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张星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星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