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马开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2021年1月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马开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大城县东万灯村民委员会与马助然所签订的且涉及第三人马成浩的《东万灯村临时占地协议》。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1992年1月起诉人之父马俊升以家庭承包户主的名义与东万灯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获取了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现马助然及其子马成浩非法侵占了起诉人位于东万灯村东地名为“东机井”的部分承包地用于垫庄基和建房,马助然建房是由于其已与村委会违法签订了《东万灯村临时占地协议》,但该协议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土地承包权,也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起诉人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中提及的《东万灯村临时占地协议》效力问题,起诉人曾于2020年9月3日、9月28日和11月19日被本院受理,后本院分别以(2020)冀1025民初2581号民事裁定书、(2020)冀1025民初2876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冀1025民初33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现起诉人又以相同诉求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不应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马开恒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