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孝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执行人 :高占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孝忠与被执行人高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被执行人高占国给付申请人孙孝忠欠款58666.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占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高占国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有价证券等财产权益,经市法院金雕查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高占国账户无资金,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息红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占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高占国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占国采取了拘留措施,因高占国下落不明,故未能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因为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高占国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孙孝忠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高占国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191执4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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