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如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李俊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如意与被告李俊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如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俊卿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如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2020年9月15日被告找原告说去买吊车急需10000元,原告借给被告1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微信转款偿还原告5000元,剩余5000元迟迟不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李俊卿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借据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王如意现金10000元整,利息每月2分计算,李俊卿,2020年9月15日”。原告自认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还款5000元,尚欠款为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被告理应承担偿还该借款的责任。现原告自认被告尚欠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俊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如意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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