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付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付卫犯诈骗罪,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61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裁判主文确定:被告人付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于2021年6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卫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6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卫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前述银行账户内均暂无余额可供执行。
3、2021年6月8日,本院分别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岳阳市市场监督局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付卫名下、位于岳阳楼区××街道××路××号××栋××号(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岳阳市不动产权第0××9号)房屋,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轮候查封,因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付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1年6月28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付卫罚款1000元,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未能执行到位。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相关执行情况通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应予追缴。截至2021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20000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61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