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润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建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林,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四川润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中,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22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5779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99062元,本院已经强制划拨并支付给你们公司9766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开发的房产未抵押的均已经出售,门市均设置抵押贷款,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涉及的证券、工商、银行、房产、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有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97662元,剩余债权数额1881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颖涛

审判员  易 军

审判员  刘永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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