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鲁月梅,女,1970年6月28日,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
被申请人:乃·其其格,女,1964年7月15日,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乌音其米格,女,1968年5月25日,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李德军,男,1970年2月18日,汉族,x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鲁月梅与被申请人乃·其其格、乌音其米格、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鲁月梅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乃·其其格、乌音其米格、李德军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37200元或同等价值动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乃·其其格、乌音其米格、李德军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37200元或等值被申请人李德军名下×××号车辆(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