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廖斌,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廖斌违法所得一案中,异议人廖斌对本院作出(2021)皖1024执208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廖斌称,我欠黄山市兆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10000元是由老板陈某某2020年2月左右将此款归还给叶某某的表哥廖某某,请求撤销(2021)皖1024执20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斌于2017年10月通过黄山市兆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从余某某处借款10000元,余某某以俞某某名义出借的,与廖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黄山市兆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从中担保,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廖斌的。陈某某因欠廖斌工资款,2020年2月,陈某某经廖斌同意替其将此款归还给了叶某某的表哥廖某某。本院依据生效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作出(2021)皖1024执208号执行裁定,于2021年4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廖斌名下祁门农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祁门县支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取收集和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本院(2020)皖10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皖东司鉴字(2019)0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皖1024执20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信息表、账户交易明细、询问笔录等,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山市兆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被执行人廖斌借款本金金额为10000元,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本院查证事实相符,集资参与人也证实廖斌归还了10000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异议人廖斌异议成立,撤销对被执行人廖斌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山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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