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迎风乡红霞村十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现服刑陕西省雁塔监狱二监区。
审理经过 陈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陕0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坤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罚金部分,现移送强制执行,责令其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
1、向被执行人陈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2、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行政审批局、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询被执行人陈坤名下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提审了被执行人陈坤;
5、对被执行人陈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并在服刑地提审了被执行人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罚金是强制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但被执行人陈坤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仍在服刑中,名下亦无财产及财产线索,现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王祖长
审 判 员 张 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