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潘传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霞与被申请人潘传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霞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传孝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0,261元进行冻结,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潘传孝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马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潘传孝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0,261元; 二、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潘传孝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22.61元,由申请人马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宝桐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