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士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术端,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双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武海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士德与被告闫双红、武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2021年7月9日,本院以(2021)豫0821民初1405号立案受理原告刘高山与被告闫双红、武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与(2021)豫0821民初1405号系基于相关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且两案的被告相同,因而两案合并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2021)豫0821民初1405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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