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辉明,男,1964年出生。 被执行人:芒里克·托克逊,男,1985年出生。 被执行人:买合木提·艾合买提,男,1991年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姚辉明与芒里克·托克逊、买合木提·艾合买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芒里克·托克逊支付执行案款134316.57元,负担执行费1915元,被执行人买合木提·艾合买提支付执行案款44628.52元,负担执行费569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买合木提·艾合买提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芒里克·托克逊案款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2.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芒里克·托克逊在库尔勒××路××号××公寓××栋××单元××层××室××住房一套,但该房已于2019年1月21日予以出售。 3.2021年5月7日,被执行人买合木提·艾合买提主动将执行案款予以缴纳。 4.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芒里克·托克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于2021年9月9日通过到芒里克·托克逊居住地新疆尉犁县××村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芒里克·托克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芒里克·托克逊属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洪禄 审 判 员 张 霞 审 判 员 蒲彦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宁 书 记 员 李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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