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稷山县利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稷山县康复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728188325Y(1-1)。
法定代表人:雷根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稷山县。
被告:杜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稷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稷山县利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编立(2021)晋0824诉前调1161号案后,同日转(2021)晋0824民初1911号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壁挂炉款2300元,尚欠391元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稷山县利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稷山县利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