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居然之家立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322319647。
法定代表人:张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蓬勃,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舒金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居然之家立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立达公司”)与被告舒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为公告送达,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居然之家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蓬勃到庭参加了诉讼,舒金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居然之家立达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等费用58292.3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639.14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暂记92天,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时止。具体为58292.3*4.35%/65*92天计算所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一份,约定由舒金生承租原告居然之家立达店1-69#商铺,建筑面积131.75㎡,用于经营家居产品;租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居然之家立达公司提供公用物业配套服务,由舒金生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按月支付市场管理费;合同总费用78662元,免租期金额17333.03元。如舒金生逾期付款,居然之家立达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合同)。但,在合同签订以后,舒金生仅向居然之家立达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1500元。截止合同履行完毕,舒金生违约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市场管理费共计58292.3元。居然之家立达公司多次通知舒金生交纳拖欠的上述费用,但舒金生均以各种理由借故拖延,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舒金生因缺席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居然之家立达公司提交了《居然之家招商合同》、代收款账单,拟证明居然之家立达公司与舒金生签订的合同内容及舒金生欠付居然之家立达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等的依据。原居然之家立达公司已尽到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因舒金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作为被告的答辩和反驳权利,为最大程度保护居然之家立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日,居然之家立达公司与舒金生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一份,约定:“居然之家立达公司(即甲方,下同)将位于兰州市兰州××号楼××层,面积为131.75㎡(公摊系数为1.25),摊位号为JM39-1-1-69#的场地租给舒金生(即乙方,下同)用于商业经营;乙方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及相关管理费用,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的产品经营类别为地板,主经营品牌为森隆达牌。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计335天。免租期共计92天,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为免租期,合同期内免租金额共计17333.03元。免租期乙方不用向甲方缴纳租金,但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仍应正常交纳。若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赔付甲方免租期间的租金。租金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每平方米日租金1.43元,共计63115元。扣除免租金额后租金为45781.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三个月一付。第五条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空调、保洁、保安等公用物业配套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支付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0.27元,共计11917元。第六条约定:乙方应于每月15日之前按上月销售额的0.5%缴纳市场管理费。乙方租赁摊位的保底销售额为每月500元。舒金生应向居然之家立达公司交纳租金45781.8元,物业费11917元,市场管理费3630元,共计61328.8元。2019年11月18日,居然之家立达公司将舒金生的返款1500元抵扣为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截止合同履行完毕,舒金生欠付居然之家立达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共计59828.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居然之家立达公司与舒金生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欠原告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共计58292.3元的诉请,因合同已对上述费用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故对居然之家立达家居主张舒金生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按年息3.75%计算。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舒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居然之家立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共计58292.3元。
二、被告舒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居然之家立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551元(以58292.3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按年息3.75%计算),并承担从2020年1月2日起,以未结清款项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欠款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清偿完毕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舒金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