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胡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招惠美,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贵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李贵阳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书面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建华撤回对被告李贵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胡建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颜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