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金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金英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娜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李娜应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0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李娜于2021年6月开始每月25日前清偿5000元,直至全部案款清偿完毕(已履行5000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李娜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526执恢35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王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