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昌市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昌荣里1号。
法定代表人:周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浩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20区宝斗巷商业用房。住所地:金川区20区宝斗巷。
经营者:蒲雨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金昌市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20区宝斗巷商业用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金昌市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20区宝斗巷商业用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昌市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