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陈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垣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34-1。
法定代表人:冯继红。
审理经过
原告商淑英与被告陈鹏、辽宁垣山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商淑英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9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二被告承包吉林省金龙经贸有限公司四岔子铁矿碎石项目,雇佣原告为其做饭,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累计拖欠原告劳务费97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第二被告系挂靠第一被告,因此诉讼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商淑英提供劳务的地点是安图县两江镇万顺碎石加工厂,被告陈鹏也为该加工场提供劳务,该加工场由辽宁垣山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而加工厂位于安图县两江镇区域内,因此该案件应由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劳务地点隶属于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故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由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