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昕昕,****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刘永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曹瑞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昕昕与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滕昕昕赔偿金30461.37元。因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滕昕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曹瑞平名下有存款7769.6元。本院已于2021年7月9日冻结。并于2021年8月4日扣划并支付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军名下无存款,已口头告知申请人。
2、2021年7月9日向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名下在(漯河市区)无不动产信息。
3、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告知申请人。
4、2021年7月9日向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名下在(漯河市区)无公积金信息。
5、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无保险信息,已告知申请人。
6、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7769.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腾昕昕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永军、曹瑞平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