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振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华,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孔亚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振辉与被告孔亚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振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亚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2049元(利息以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计16733元;以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偿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利息计5316元;利息暂总计220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孔亚保因资金困难,于2019年3月28日向原告邵振辉借款50000元。2019年3月28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名:邵振辉,账号:62×××01)取款现金50000元,并于当日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50000元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19年4月27日,月利息3%,并约定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利息及借款,每天除利息外,额外加收1‰的违约金,并约定出现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另外,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收款凭证》,承认收到了原告的50000元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原告与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期后,被告拒绝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无奈之下,特具状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孔亚保经本院依法传唤不到庭,不作书面答辩亦不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8日,原告从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取款5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借款50000元。同日,被告孔亚保向原告邵振辉出具《借据》,载明:今向出借人邵振辉借到并已收到人民币50000元整,月利息3%(按月支付),借款期限至2019年4月27日,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利息及借款,除利息外每天按借款总额加收1‰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后被告出具《收款凭证》,载明收到出借人邵振辉的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改)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由被告出具的《借据》、《收款凭证》,被告若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或已偿还借款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孔亚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4月27日,现已逾期,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月利息为3%,逾期还款除利息外每天按借款总额加收1‰违约金,已超出法律规定保护利息的上限,原告现主张调整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8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1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止,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孔亚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负。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孔亚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振辉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23元,由被告孔亚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晓君 人民陪审员  张 霭 人民陪审员  丁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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