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贾熙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该公司员工。
被
告
被告一:王宁。
被告二:中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杨吉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丁胜,该公司业务专员。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武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该公司员工。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出租车停运损失5508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
与理由
2020年10月31日13时25分许,被告一驾驶其租赁被告二名下陕AXXXXX5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慈恩西路与陈某某驾驶的陕AXXXXX3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陕AXXXXX5号车在被告三处投保有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三已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69元及施救费400元。陕AXXXXX3号车属于出租客运车,该车于2020年11月9日10:30分维修完毕,共停运9天。该车注册于2019年6月18日。根据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重新核定出租车月评定税额的通知》,该车月核定营业额为14 345元,日营业额为478元。根据陕西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原告损失共计4302元,此款应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虽向本院邮寄答辩状辩称其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三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赔偿项目
损失项目
金额及依据
停运损失
4302元(停运9天,按478元/天计算)
判决事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4302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一王宁负担,因原告西安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故被告一王宁应将其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西安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