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莲庄镇四岭村。
法定代表人:于水宽,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陈号军与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7民初2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陈号军本金300000元,被告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陈号军清偿完毕。具体还款办法为:2020年6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2022年6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2022年12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因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账户存款信息。
2.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经不动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厂内有少量机械设备,我院依法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因另案执行现已轮候处置。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044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厂内有少量机械设备,我院依法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因另案执行现已轮候处置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号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