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小龙,系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系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童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晓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珺珺 书 记 员 时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