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丁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宁,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存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立因与被申请人顾璇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存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苏12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丁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丁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丁立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乐文 审 判 员 张 展 审 判 员 陈 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慧玲 书 记 员 豆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