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得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志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辛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王凤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郭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得生与被告王志浩、辛长青、王凤明、郭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得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得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