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靖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赵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靖雨与被执行人赵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3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3,770.00元,应收执行费257.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摩托车一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