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望谟县通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布依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095955810D。

委托代理人:龙正碧,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梅笑寒,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韦国树,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望谟县通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国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载明限被告韦国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望谟县通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代偿资金81225.00元。案件受理费1830.60元,由被告韦国树负担。

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韦国树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并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部门、韦国树的居住地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查询到韦国树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有两个账户,总可用余额为44.9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有一个账户,无可用余额。在贵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有四个账户,可用余额为1.08元到2294.40元不等。韦国树开通网络银行账户。韦国树加入了望谟县富黎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但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查询到证券、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2021年1月14日,本院向韦国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支付执行款的义务。

2021年2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韦国树可能存在资金来往的三个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5月28日扣划已被冻结的资金2290.22元至本案专用账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望谟县通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将韦国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2021年5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望谟县通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笑寒,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行为予以确认,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望谟县通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78889.88元,韦国树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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