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谷良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亳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良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谷良义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谷良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谷良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5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谷良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谷良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37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姚海峰 审判员  周炎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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