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国,该行党群办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行田坪支行行长。
被告:康产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8月12日,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康产生已还清贷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康产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产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